东北林业大学
本科生德育学分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坚持立德树人的根本任务,大力实施素质教育,努力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引导学生全面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东北林业大学本科生管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德育学分制度是学校德育工作“树人”工程的重要内容,是大学生德育教育和考评的重要环节,获得规定的德育学分是学生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三条 德育学分采用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德育成绩和学分是学生综合素质考评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学生参与评选奖助学金、推荐先优模等活动的重要参考。德育成绩和学分考评坚持客观性、教育性、导向性原则,确保评价过程和结果公平、公正、公开。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东北林业大学学籍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 德育考评主体内容及学分计算
第五条 德育学分主要围绕学生思想道德素质、法纪法规素质、身心健康素质、文明礼仪素质四项主要内容进行。
第六条 德育学分总计2学分,分布在4学年,每学期0.25学分,分8学期完成,学生的德育成绩和学分每学年录入一次教务管理系统,计入大学学业成绩和学分。提前或延期毕业的学生按实际在校学期计算学分及绩点。
第七条 德育学分通过德育成绩来确定,德育成绩主要由三部分组成,包括:德育基础分、德育加分和德育减分。学生德育基础分满分为60分。
第八条 学生一学期德育成绩考评达到60分以上即获得本学期0.25学分,60分以下不能取得该学期学分,需参加重修合格后方可获得学分。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本学期的德育学分以0分计:
(一)违反《东北林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二)严重违反道德规范(含学术道德)或有其他不文明行为,造成恶劣影响者;
(三)参加未经公安机关批准的政治集会、游行、示威者;
(四)违反法律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理者。
第三章 德育考评细则
第十条 德育考评基础分满分60分,由学院结合以下四个主要方面制定具体考核评价指标和评定办法。
(一)政治觉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祖国,热爱人民;政治上积极要求进步,能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敢于同一切损害党和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能够积极参加各种政治学习,认真上好政治理论课、形势政策课和思想品德课。(0-15 分)
(二)思想道德:思想积极要求进步,积极参加各种有益活动;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促进校园安定和谐;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培养完善的人格和优秀的品质。(0-15 分)
(三)法纪法规:有法纪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校园秩序;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为人诚实守信,诚信考试。(0-15 分)
(四)文明礼仪:积极响应学校号召,讲文明、讲礼貌,行为举止得体,自觉维护公共秩序,爱护公共财物;生活朴素,勤俭节约,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的物质享受。(0-15分)
第十一条 德育考评基础分具体考核评价指标和实施办法由学院根据《东北林业大学学生手册》相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在学院管理权限范围内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经学院讨论通过后,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基础分应结合每名学生一学期的总体表现,通过班级民主考核评议并经学院审核后,确定考评成绩。
第十二条 德育考评的加分部分
(一)思想政治
1.政治上要求进步,以实际行动积极向党组织靠拢,加1分;获得党校培训《结业证书》并积极参加相关活动者,加2分。
2.敢于同不良行为作斗争,凭相关有效证明每次加10-20分。
3.捐献造血干细胞者,凭相关有效证明在捐献所在学期一次性加15分。
4.无偿献血者,凭相关有效证明在献血所在学期一次性加5分。
5.好人好事在社会上影响较大者,受到省级以上(含省级)部门书面表扬,或在国家级主流媒体给予充分报道加5分。
6.主动维护社会(校园)公共秩序,举报、揭发、劝阻违纪现象(行为)者,能够查证核实,每次加5分。
7.经常参加义工(不含因德育学分重修参加的义工)、志愿者活动等公益活动,每次加1分。受到省级以上部门(含省级)书面表扬,或在国家级主流媒体给予充分报道加8-10分。
8.积极参加义务支教活动,较好地完成相应的责任和义务,每次加5分。
9.参加爱心捐助,助人为乐,每次加1分。
10.自觉维护社会、校园安全稳定,加1分;文明使用互联网,遵守互联网“七条底线”,做文明网民,加1分。
11.爱护公共财物,保护花草树木,节约水、电、粮食,自觉维护校园环境卫生,加1分。
12.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维护校园公共卫生,保持宿舍干净整洁,宿舍人际关系和谐,加1分。
13.具有拾金不昧等产生积极影响的良好行为表现,加1-3分。
(二)荣誉奖励
1.取得各类各级(以德育类为基础的)荣誉称号和有关奖励者(与专业技能相关的除外),获奖学生可以在该学期内凭奖励证书和有关证明申请加分:取得国家级荣誉称号和国家奖学金的,加15分;取得省级荣誉称号的,加10分;取得校级荣誉称号和奖励的(三好学生标兵、三好学生、优秀毕业生、优秀学生干部、东林励志之星、“五四”青年奖章、模范团干部、优秀团员等),每次加6分。
2.在学院或学校开展的德育工作中表现突出,院级点名表扬加2分,院级通报表扬加3分;校级点名表扬加3分,校级通报表扬加5分。
3.获得校级优秀集体(含先进班集体、优秀团支部、优秀寝室等),成员按参与贡献程度加1-5分。
4.被评为优秀学生分会、五四红旗团委、校级以上(含校级)优秀学生社团组织等优秀集体的成员按参与贡献程度加2-5分。
(三)遵守校规校纪
1.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学期内未受到校院点名批评、通报批评以及未受到任何处分者,每学期加5分。
2.每学期无迟到、早退、旷课者,上课率100%,加3分。
(四)参加专题教育活动
按要求参加学院、学校组织的专题教育活动、讲座、报告,每次加1分。
第十三条 同一学期内同一项目或表彰多次获奖,加分取最高值,不累计加分。
第十四条 德育考评的减分部分
(一)思想政治
1.在学校组织的各种政治学习、党团组织生活和其他活动中无故缺席一次减3分;迟到、早退一次减2分;事假累计三次减1分。
2.在网络等媒体、公开场合发表不当言论,视情节轻重减5-10分。
3.宣扬不良思想,参与违规违纪活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减5分。
(二)校规校纪
1.凡违反校规校纪,每次学院点名批评减2分,每次学院通报批评减3分;每次学校点名批评减3分,每次学校通报批评减5分,警告减20分,严重警告减30分。
2.离校未履行请假手续,没有造成不良后果减5分;请假回校后未履行销假手续减1分。
3.节假日、寒暑假期满未按时返校,因故请假但不能提供有效证明减3分,未请假减6分;不按规定办理报到、注册手续,减10分。
4.不遵守作息时间,无正当理由晚归减5分。
5.不遵守校园公共场所秩序,造成不良影响视情节减3-5分。
6.有意损坏公物但情节轻微、尚未达到处分减5分。
7.因个人床铺卫生不合格而影响寝室卫生减2-3分。卫生不合格的寝室,寝室成员每人减1分,寝室长减2分,值日生减2分。
8.无故不按时交纳学费,每次减10分;恶意欠交学费,每次减20分。
9.作为学生当事人不能妥善处置相关事件,引发关联人员干扰或影响学校的正常教学、办公或日常校园秩序,减30分。
10.其他违反校规校纪情况,视情节酌情减分。
(三)学习态度
1.上课迟到早退一次减3分,无故旷课一次减5分。
2.扰乱课堂秩序(包括大声喧哗、玩手机、吃食物等影响别人听课的行为),一次减5分。
(四)集体观念
1.对于学校组织的集体活动(包括文体、劳动、公益、班会、团日等),无故不到或早退者,每次减3分。不按要求参与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每次减5分。
2.在各项活动中不听从命令、不服从指挥者一次减3分。
(五)学生干部工作
校院两级组织机构学生干部,工作严重失职、对突发事件或恶性违法违纪案件不报告、不及时处理、不制止或不补救的减20分;在事故中负领导、组织责任减30分。
(六)道德修养
1.在校内外给学校、学院带来不良影响或做出有损大学生形象的不文明、不道德行为,视情况减5-10分。
2.乱说、乱写污言秽语或不尊重教职工和同学减5分。
3.不能自觉维护校园清洁环境,在宿舍或教室墙壁乱写乱画或致墙面污损,减3分。
4.自私自利,妨碍他人正常学习、生活或给他人带来一定影响,视情节减3-5分。
第十五条 同一减分项目按最高分值减分,不重复减分。
第十六条 未尽事宜,可参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四章 学分应用
第十七条 学生四年德育学分达到2学分是取得毕业资格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十八条 学期内德育成绩低于60分者,学院对其警示谈话并通知家长协助教育。
第十九条 凡学期德育成绩未达到60分者,不得作为本学期奖学金、先优模等评比推荐项目的参评人选。
第五章 重 修
第二十条 德育成绩在60分以下者, 需撰写自己对学习、思想、生活、行为的总结报告,进行自评和反思,明确努力方向,在下一学期向学院申请完成每天不超2学时的义工,义工达18学时以上且考核合格者可给予德育考评分60分,表现特别突出者可酌情给予德育考评分70分。
第二十一条 校内义工是学生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取得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加强校园文明建设、促进校园和谐而提供的服务。校内义工的管理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统筹、各学院负责对接,根据校内相关部门的义工服务需求,定期公布校内义工服务岗位供学生自由申报,义工岗位包括校园文明监督、大型活动志愿服务、校园秩序检查维护及校园卫生清洁等。
第六章 组织及程序
第二十二条 学生德育学分的实施在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总体协调推进。
第二十三条 学校学生工作领导小组其他成员单位,负责对涉及本部门的工作内容实施指导,对有利于学生德育加分的各项活动要及早向全校学生公布。
第二十四条 各学院是学生德育考核和德育学分具体实施单位,在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具体工作,由辅导员组织实施德育考核。
第二十五条 学生班级是德育学分实施和考核的基本单位,在辅导员的指导下,成立由学生干部及学生代表组成的考核小组,具体负责学生日常行为表现的记载、汇总、统计、分析、计算等工作,每个学生每学期的德育成绩要向本班学生公示或公布,无异议并经学院审查和签署意见后,每学年统一报学籍管理部门录入归档,同时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二十六条 每学期期末由班级组织考核评议,学生进行自我小结,班级进行集体评议,确定德育成绩,上报学院审核。
第二十七条 各班级要在辅导员的指导下做好原始记录和数据保管工作,坚决杜绝不记、错记、漏记、缓记及徇私舞弊行为,如因工作不到位而造成的责任事故,将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八条 学院落实德育学分的工作情况纳入学校学生工作考核内容。
第七章 申诉与复议
第二十九条 每学期末,由各学院组织实施学生德育考评、计算学分,并进行公示。在公示期对结果有异议者,可向所在学院申诉。各学院须进行认真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在3个工作日之内通知学生本人。
第三十条 对申诉结果仍有异议者,可向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申请复议。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将对其考核情况和申诉处理结果进行调查,一般在7个工作日形成最终处理意见,通知学生本人。确因事实复杂的可适当延期,但延期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
第三十一条 学院对申诉或复议重新形成的处理结果要进行公示,无异议并经学院审查和签署意见后,报学籍管理部门录入归档,同时上报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备案。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从2015级本科学生起开始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党委学生工作部(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