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为学生提供安全、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保护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东北林业大学章程》,鼓励和支持学生实施自我管理,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学生公寓所有权属于东北林业大学,由后勤服务总公司学生公寓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公寓中心)负责学生公寓的住宿管理和物业服务(留学生公寓除外)。在学生公寓内住宿的本科生、研究生和少数民族预科生等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 入住、变更与退宿
第三条 研究生自愿申请住宿。本科生原则上实行统一住宿制度,特殊情况须经学校学生管理部门批准后办理相关手续,未经批准私自在校外住宿者,由此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学生须按学校分配的公寓、床位入住,不得擅自调换。
第四条 学生因转专业、复学、降级、延期毕业、学院内部调寝或者学校整体布局变化、宿舍维修、住宿规划调整等因素导致必须变更寝室的,所涉及的学生应服从安排、积极配合。
第五条 学生因个人特殊情况或者寝室条件等原因需要调换寝室的,可向学院提出申请,由公寓中心审核,在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重新分配寝室,办理完手续后调整。
第六条 学生因毕业、结业、退学、转学及休学、参军、出国(境)等原因停止住宿的,须按程序办理退宿手续。
第七条 学生以物价部门批准的标准按时缴纳住宿费。
第八条 寒暑假期间留校住宿学生须填写《东北林业大学假期留校住宿申请表》,由学院审批并分配临时公寓,公寓中心统一安排住宿。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九条 学生公寓设门卫及管理员,有权查验出入人员身份及所携带的物品,并对所在公寓行使管理职权。未经准许,非本公寓人员不得进入楼内,严禁在楼内留宿。
第十条 学生公寓早5:30开门,晚22:30关门,学生应按时归寝,如遇特殊情况需早出、晚归者,须提前申请批准。
第十一条 进出公寓需持本人“一卡通”刷卡通过门禁。严禁恶意破坏门禁及围栏、监控等附属设备;严禁碰撞、翻越、攀爬闸道或者围栏;严禁将卡转借、代刷及尾随进出等行为。如卡丢失,应尽快挂失补办。
第十二条 学生应妥善保管寝室钥匙,如有丢失,应尽快挂失补配。特殊情况需借用钥匙的,应向门卫申请、登记、抵押证件,速借速还。
第十三条 研究生寝室实行24小时供电,本科生寝室日常早、午、晚分时供电(节假日、温课备考、毕业设计等期间白天全天供电)。学生寝室采取智能自动限功率控电管理的办法,学生应自觉遵守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为保证用电安全,寝室无人时应当关闭室内用电设备及电器电源,管理人员巡查时发现未关闭的,可以切断电源。因违反规定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学生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为预防和杜绝火灾事故的发生,保障人员生命及财产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消防安全管理,学生公寓严禁以下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
(一)故意损坏、擅自挪动消防器材;
(二)私自封闭防火安全门,占用、堵塞消防通道;
(三)使用、存放违规电器,如“热得快”、电吹风、电熨板、电炉、电热毯、电水壶、电热器等;
(四)私拉乱接电线、网线的,包括从房间内固定插座以外(含公共场所)引出线路和从房间内固定插座引出线路至本房间外;
(五)储藏或者使用易燃、易爆、强腐蚀性等危险品,使用液化气罐、酒精炉、燃具、蜡烛等产生明火的器具,在公寓楼内吸烟,在公寓内外燃放烟花爆竹;
(六)盗用公共用电或者其他可能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十六条 学生应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做好治安、防盗、防骗等防范事宜,确保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学生公寓严禁以下行为:
(一)寝室内无人时,未关窗、未锁门,贵重物品未妥善保管;
(二)在公寓公共区域存放私人物品;
(三)在寝室窗户外沿放置、挂置物品及抛物等不良行为;
(四)携带、存放、吸食有毒物品;
(五)携带、存放、使用管制刀具等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物品;
(六)组织、宣传任何形式的宗教、迷信、传销、诈骗、恐怖主义等活动;
(七)寝室钥匙私配或者转借他人使用;
(八)非紧急情况动用防护栏钥匙;
(九)擅自撬锁、换锁或者加锁;
(十)其他可能造成人身或者财产安全隐患的行为。
第四章 寝室内务与行为规范管理
第十七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寝室内务整洁、家具物品摆放整齐。寝室应选寝室长一名,寝室长负责分配、督促寝室成员做好卫生扫除和内务整理。
第十八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好个人卫生,勤洗衣物被褥,发现传染性或者疑似传染性疾病、虫害、鼠害等,应及时上报,并主动配合做好消毒、消杀、通风、隔离等工作;严禁饲养动物。
第十九条 学生应在公寓楼内举止文明。严禁进行干扰他人正常休息、生活或者损坏公共设施的体育、娱乐活动,如打闹、酗酒、聚餐、打麻将、高声喧哗、起哄吵闹,拍、打、踢各种球类,及在正常的休息时间弹奏乐器、使用外放视听设备等。
第二十条 严禁通过计算机、网络、播放器等设备播放、观看、传播不健康内容;严禁任何形式的赌博活动;严禁开展任何经营性活动。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自觉做好学生公寓内节约用水、用电,做到白天不开灯,人走断电,做到用水后随手关闭水龙头,如厕后规范冲水。
第二十二条 在开展公寓文化活动时,提倡简洁大方,按照住宿管理相关规定合理、规范布置寝室,如有破坏,应照价赔偿。
第五章 公共环境与设备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保持公寓楼内公共环境卫生的干净、整洁,要将室内垃圾在每日早8:00前、下午13:30前集中送至楼层垃圾回收桶内;禁止向走廊、窗外倾倒污水,丢垃圾、杂物;禁止将杂物扔进洗漱池、拖布池、便池内;在晾衣间(处)晾晒的衣物应及时收回,禁止在非晾晒区随意晾晒、悬挂个人物品;禁止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等进入楼内。
第二十四条 在学生公寓会客,访客须持有效证件并经学生本人确认登记后,方可在指定地点会见。会见时间为8:00—20:00,每次会见不得超过2小时,会客时要保持环境卫生,禁止大声喧哗与聚餐等影响他人学习生活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 公寓公共自习室全天开放,学生应自觉保持室内清洁,爱护桌椅、灯具、门窗等设施,最后离开的同学应自觉熄灯,关好门窗,严禁自习室内接电。禁止乱扔废纸杂物;禁止存放个人物品,如有丢失,后果自负;禁止进行影响他人学习的活动。
第二十六条 学生公寓公共设备设施均系学校财产,由公寓中心统一调配和管理,公物实行定人定位管理,住宿者应自觉爱护、合理使用,如有人为损坏,应予赔偿。如发现水、电、器故障,应及时报修。禁止破坏、拆卸家具设备及公共设施;禁止在墙壁、家具、门窗、设备设施等上面粘贴、涂写、刻画、钉挂。
第六章 自管、监管与处罚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提倡学生通过制定公约,实施自我管理。由学生处、研究生管理处、校团委、各学院、后勤服务总公司与学生共同建立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负责寝室内务、公共环境及学生日常行为规范的监督与管理。
第二十八条 学生公寓是集中居住场所,不同于一般私人住所,学生应发扬集体主义精神。为维护学校及公寓正常秩序,公寓管理人员和学生公寓自我管理委员会有权对学生公寓、寝室进行安全、内务、维修等监管巡查,学生应当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阻扰。
第二十九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本规定,如有违反,按照《东北林业大学学生纪律处分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触犯法律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后勤服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7年9月3日起施行。
附件:东北林业大学关于印发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