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21世纪马克思主义在法治领域的最新成果,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确立在法治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全面依法治国“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将“以人民为中心”作为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一个重要要求,充分把握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本质要求,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至上的价值宗旨。可以看到,人民是全面依法治国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亮底色。
科学认识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理论溯源
全面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有效保障。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是国家治理的主人,在推进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根本原则,保证人民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主体地位,脱离了人民,全面依法治国就失去了稳固的群众基础。人民性是中国共产党作为马克思主义执政党最鲜明的属性,人民性是包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在内的一切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发展的灵魂之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特质是以深厚理论根基作为铺垫的。
首先,从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要求看,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唯物史观和法律思想中关于人民性的论述为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提供了理论依据。马克思、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运动是绝大多数人的、为绝大多数人谋利益的独立的运动”,马克思、恩格斯将无产阶级和人民群众紧紧联系在一起,提出无产阶级革命的宗旨和使命就是为人民服务,明确提出“法律是保护人的自由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将以人为本作为马克思主义法律思想的核心内容,闪耀着真理的人民性光辉。
其次,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具有人民性的优良传统。早在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提出中国苏维埃政权所建设的是工人和农民的民主专政的国家,《宪法大纲》将人民放在了宪法规定的首要位置。毛泽东同志高度重视为民立法,坚持用法治保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宪法对公民的政治权利和自由进行了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邓小平同志曾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邓小平同志发展了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思想,将人民群众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紧密联系在一起。江泽民同志和胡锦涛同志也曾分别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等关于法治建设人民性的重要论述。人民性是全面依法治国的生命力所在,习近平总书记将全面依法治国提升到关系人民幸福安康的战略高度,并深刻指出,“必须坚持法治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是对中国共产党法治思想人民性传统的继承和发展。
深刻理解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内涵意蕴
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是新时代“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在法治领域的具体体现,体现了新时代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鲜明特征,也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优势所在。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具有深刻意蕴。
首先,坚持人民至上这一法治建设的价值立场。坚持人民至上的价值立场是中国共产党永恒的价值追求,是中国共产党性质和宗旨的具体体现,习近平总书记提出,“要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习近平总书记还提出:“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法治思想深厚的人民情怀。坚持把“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理念贯彻到全面依法治国的全过程和各领域,努力使法治进步与人的全面发展实现有机统一和同频共振,这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原则,是提高依法治国能力的保障。
其次,坚持保障人民权益的法治建设根本目的。十九届四中全会提出,“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切实保障社会公平正义和人民权利的显著优势”。习近平法治思想强调把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放在首要位置,人民群众的利益得到保障必须落实到实现公平正义上,对此,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必须紧紧围绕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来进行”,“法治不仅要求完备的法律体系、完善的执法机制、普遍的法律遵守,更要求公平正义得到维护和实现”,法治是实现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反映并有助于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美好法治生活的向往。习近平总书记始终对保障人民权利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可见,加强法治建设,用好法治手段,以保障好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不断适应和满足人民群众对自身权益保护的新期待和新要求,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明指向。同时,要坚持依靠人民的法治建设思路,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紧紧依靠人民群众的力量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实践,增强人民群众在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建设实践中的参与感,有助于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调动人民群众厉行法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正确把握习近平法治思想人民性的实践要求
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鲜亮底色,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具有很强的实践价值,我们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贯彻到法治建设的实践过程中去。
首先,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是社会主义政治发展的必然要求”,党性和人民性是相统一的,我国的宪法和法律是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相统一的集中体现,人民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治理国家、管理经济文化事业和社会事务,维护自己当家作主的民主权利,这是依法治国的本质。坚持党的领导和维护人民当家作主是依法治国不可或缺的内容,因此,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努力为党领导下人民主人翁地位的维护和人民当家作主的实现提供坚强的法治保障。
其次,要立足于法治实践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社会主义法治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立法的过程就是将人民共同意志上升为国家意志的过程,在科学立法中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着眼人民群众面临的法治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在立法过程中要坚持推进民主立法,保证公民有序参与,发挥人大代表作用,在广泛征求人民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完善各项法律。要推进严格执法、文明执法、公正执法,牢固树立宪法法律至上、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观念,依照法律保障权力的行使用来为人民服务、对人民负责并自觉接受人民监督,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的执法力度,不断提高执法为民的质量。要坚定不移推进司法公正,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切实规范司法行为,推进司法公开透明,保障人民群众有序参与司法活动,健全社会公平正义法治保障制度,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还要推进全面守法,筑牢法治信仰,要按照“坚持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依法治国的长期基础性工作”的要求,大力推进法治宣传和法制教育,提升人民群众的法治思维、法治理念,塑造崇尚法治、遵守法治、捍卫法治的良好氛围,努力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
最后,要落实法治实践效果的人民性评价标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同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相比,同人民群众期待相比,同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标相比,法治建设还存在许多不适应、不符合的问题”,与此同时,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全局和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对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必须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落实法治实践效果的人民性评价标准。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把人民拥护不拥护、赞成不赞成、高兴不高兴、答应不答应作为衡量一切工作得失的根本标准”,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效果的检验也同样要以人民群众在全面依法治国中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是否得到不断增强以及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是否得到良好保障为重要评价标准,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统一到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的实践过程中。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的一场深刻革命”,习近平法治思想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根本遵循和指导思想,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提出是更好实现和维护人民利益的必然选择。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适应了全面依法治国的要求,明确指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发展方向,充分代表了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愿望,真实体现了对人民权益的保护和对人民福祉的守护。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人民性必将随着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发展而不断得到彰显,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积蓄更加持久、充实的能量。
(作者分别为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中共党史党建研究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人民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博士研究生)